2、评价质量控制措施
鉴于目前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从全面管理的角度看,提出F/L点评价质量控制措施。
2.1完善安全法律法规
为了建立比较完善有效的有关安全的法规、标准体系,我们就必须修改不适合目前生产需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自1972年颁布以来经过15次修订,几乎每隔2~3年修订一次[2]。而我国的安全立法程序复杂,许多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及时的修改和废除有关法规。而且,安全立法要加强可操作性,把以前的行业条例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上来。目前的发展形势需要我们建立处于安监局领导下的专门的立法起草机构,形成较完整的立法计划,尽快完善我国安全法规。
2.2强化主客体监督管理我国目前已经开始重视安全评价工作,也制定了一些条例对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评价主体的监管上,侧重于中介结构、评价人员资格的审查,对评价过程、结论的监管还有待完善。而评价的过程、结论直接影响着评价质量。
2.2.1评价主体的监管
1)建立国家、省级的评价人员、专家数据库,避免不合格人员的进入。
2)建立培训中心,每年轮流对评价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其评价知识的更新。
3)要求评价机构建立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
4)建立评价机构档案,对评价机构进行等级划分。
5)对于安全评价的验收严格遵循有关规定,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并要求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6)对违规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以杜绝中介机构为了经济利益或人情关系,在评价中有虚假行为。
7)在全省或全地区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对于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故意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令其整改或建议国家局吊销其执照。
2.2.2评价客体的监管
1)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员工认识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与合理性,以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2)鼓励引导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使安全评价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存在。
3)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安全预评价,在该阶段发现修正设计缺陷,可以保证以后的工作系统达到“本质安全”。
4)发现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后,立即令其停产整改,维护安全评价的权威性。
要做到以上的几点,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职能部门做保证。而目前的管理部门对于违规机构、厂矿的处罚手段单一,威慑力度不大,难以完成评价的预期目标一实现厂矿的安全运行。所以,建立职能更全面、权力更集中的管理部门是形势的必然。
2.3完善评价手段
做到评价科学合理,才能使企业职工更易于接受安全评价。目前的安全评价分为技术型定性、定量评价及管理型评价和经验型评价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