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要求
1 企业进行设备设施评价应具备的资料
1.1 各类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的台帐。包括总数量、分布单位的各数量、型号与规格,注明在用与完好、大修、封存、调拨、报废等现状。企业提供当年度的大修理正式计划;正在大修(或停用待大修)的可不评价;封存一年以上(有正式手续)或已办理报废手续且均未使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不评价;已调拨到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已不在本企业现场)可不评价。
1.2 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包括各类动力管道、本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近年(期)有增减的部分应予以补充或注明,必要时重新描绘,图纸资料与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1.3 各类测试与记录。凡是要求定期检测、试验的设备设施与工具,检测试验报告或记录应真实齐全,第一次评价的企业至少有一年(或一个检测周期)的,复评或再次复查的企业至少有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之间的,通常保存3~5年。原始操作记录或维护检查记录通常查证6~12个月的。
2 有关问题的处理
2.1 设备附件未单独建帐的,随主机同时评价。
2.2 已办理封存、调拨、大修、报废手续的设备,现场发现在用时,均应进行评价。如该设备尚完好时,每台仍扣项目总分1~2分。未达到时另按标准扣分。
2.3 新购置设备设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静态观查不试验,如已使用过的均应进行评价。
2.4 集体企业、独立经营的单位(如劳司、技校),其设备设施与工具资产属于总厂(公司)的,应用时评价;已调拨给独立法人(二级法人不算)资格的企业则另行评价。
2.5 评价时设备设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评价条款的内容,此项(台)视为不合格;非评价条款的待修好再评价。
2.6 可以动态试验的设备设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条件不允许而无法试验或不能到位,此项(台)则为不合格。
2.7 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按1.3.2.2处理。
2.8 应测试或检测的设备设施或工具,因检测方法明显错误、检测用的仪表器未经校验,已测定的数据为不可靠;评价时应在现场用合格仪器抽测,不具备此条件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不合格。
计分原则(四)
1 设备设施评价及各专业评价,均按得分率计分。
2 按不合格扣分的项目,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3 按累计计分的项目,除单项整台否决的条款外,其余不合格条款只扣该条款的分值。
4 在各项评价条款中,任一条款有两个及上要求的内容时,有任一内容不合格,则为该条款不合格。
5 项目单条(项)否决的含义是:当被评价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有属于项目单条(项)否决的条款不合格时,整台(处)则为不合格。
6 项目从扣分到否决的条款含义是:如此条款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根本未配备,则为单条否决;若已配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时,从项目总分每台(处)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