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危险源失控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源
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活动过程中,凡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绝大多数是由于重大危险源失控造成的。如 2001年 8月2 日,某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学生公寓楼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汽油代替二甲苯作稀释剂,调配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施工场所内堆放着的防水(易燃)材料,造成火灾并产生有毒烟雾,致使5人中毒窒息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施工单位违章操作,擅自在有明火的作业场所使用汽油引起的火灾。在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上失误,施工区域内存放大量易燃材料无人制止,也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了重大事故。
2.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易燃已爆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控制违反了《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中该类重大危险源辨识后制定和编制专项的施工管理方案,并派专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
3.本次事故是因明火场所使用汽油,这在施工中是严格禁止的,如果该施工单位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化学危险品这一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对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及早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施工人员按章操作,这起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事实证明,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失控,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
又如轰动全国的2004年6月9日造成1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81.9万元的北京京民大厦特大火灾。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对火灾现场勘查后认定,这场火灾是装修施工人员在京民大厦西配楼游泳馆内焊接二层平台的不锈钢扶手时,焊花引燃一层地面上的聚氨酯防水涂料,起火并蔓延成灾。4名被告人——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张道醇、项目经理朱家龙、焊工队长陈宝东、瓦木油工队长田合朋,在施工现场,张道醇、朱家龙未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员。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在明知防水作业不应与其他工种交*施工的情况下,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施工工地发生重大火灾。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忽视安全生产规定,轻信事故不会发生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检方同时查证, 2001年2月张道醇指使朱家龙伪造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变造注册资本金,取得北京市朝阳区京民大厦装修工程资格。2004年3月15日张道醇与京民大厦签订游泳馆装修工程合同,他明知朱家龙没有国家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不具备相应管理资格,仍任命其为项目经理进行施工。检察机关认为,4名被告无视安全生产法规,致使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5年6月6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布,北京京民大厦火灾案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刑6到3年。判处张道醇、项目经理朱家龙有期徒刑6年;判处焊工队长陈宝东有期徒刑5年;瓦木油工队长田合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曾经提醒过朱家龙,尽到了一定的职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