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现有安全评价人员向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过渡方案》,依据《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对现有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化教育与技能考核,逐步向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过渡,过渡期限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化教育参加人员:
已经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自愿参加。
二、职业化教育与考核方式
安全评价师职业化教育实行培训、考核分离,按照“统一安排,分地区、多批次、小规模”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安全评价师职业化教育培训不分专业,培训教师和培训内容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统一安排。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根据过渡方案,安全评价师资格等级按以下基本条件办理:
(一)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可申报三级安全评价师;
(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安全评价师;
(三)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一级安全评价师;
(四)在新职业过渡期间,对于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一级安全评价师。
三、组织实施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次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化教育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过渡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考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考核工作由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请各省根据2007年确定的《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遴选一家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安全评价人员职业化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确定的培训机构情况(见附件)报规划科技司中介机构监管处。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实施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时间紧、技术难度较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介机构监管处室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做好从业人员思想工作,严格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规范运作,保持安全评价工作连续性和专业技术队伍稳定性。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系人及电话
规划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4463341、010-64464013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64948714,64940574
联系人:陈立元、王雷
附件:安全评价继续教育机构情况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