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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0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局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针对当前安全评价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依据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等安全评价技术标准。

  二、考核工作原则

  1.规范考核工作文件,统一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2.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自律,秉公考核。

  3.安全评价机构自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相结合,共同完成本次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和时间安排

  考核范围:具有甲级资质、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时间安排: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于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方式

  1.甲级资质评价机构考核应在评价机构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将本地区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情况、对评价机构考核报告和现场考核文件、被评价单位意见调查反馈表等,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调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和聘请安全评价技术专家,组成考核检查组,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4.考核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对年度考核合格的评价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深入、细致地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评价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2.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和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情况。

  3.抽查评价报告按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写情况。

  4.调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六、考核工作方式

  1.听取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与查阅有关材料、核查运行记录、调阅技术档案、与被考核机构进行必要沟通、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对考核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每个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所开展的评价项目中,随机抽查不少于10个被评价单位(项目)进行反馈意见的调查。

  3.对评价机构项目管理和评价报告编制情况的抽查,每个评价机构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项。

  4.对考核人员行为表现评估表,由被考核的评价机构直接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010-64463341

  附件: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报告

   2.被评价单位意见调查反馈表

   3.考核人员行为表现评估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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