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全称): ;
乙方(全称): ;
鉴于甲方对 工程的自动报警、喷淋、室内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及附件、备品备件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工程进行分包的需要;要求乙方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及技术服务经验与能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下述各项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授权各自代表签订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定 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术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1、“合同”是指甲方就自动报警、喷淋、室内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及附件、备品备件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工程的承包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甲方”是子 公司
3、“乙方”是 公司。
4、“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了自动报警、喷淋、室内、室外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材料、设备承包、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以及售后服务的价格。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的双方权利和责任。
5、“工期”是本合同规定开工到完工的时间。
6、“工程文件”是指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以及售后服务后所产生的图纸、手册、软件(软盘或光盘)及其他技术资料。
7、“不可抗拒力”是指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
8、“工地现场”是指 工程施工工地。
9、“双方”是指甲方、乙方
10、“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保修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认可证书,认为乙方已完成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部分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
2.建设地点:
3.工程概况: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正式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具体以开工日期顺延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 天,具体天数以建设方、甲方的书面要求为准。
三、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工程内容:本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报警、喷淋、室内、室外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材料及附件、备品备件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工程。
2.承包范围:按邀请招标文件要求完成 工程自动报警、喷淋、室内室内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附件的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及所包括的全部工作以及虽未载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调试运行所必须的所有配置及相关工作;为保证消防工程顺利通过政府部门验收所应该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所投入的一切措施。
四、图纸
乙方应根据合同及投标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标书要求进行设计和优化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该项目工作,使设备性能、安装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顺利通过验收批准。
五、合同价款及调整
1. 合同价为固定总价,等同与中标价,总价为自动报警、喷淋、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全部材料从供货、安装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护保修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材料设备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各种税费、深化设计费、交易服务费、总包配合和管理费(共计合同总价 %)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护保修期内的维保费用。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按合同规定甲方向承包方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通知除外)。
2. 合同价已经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向乙方所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所有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工具由乙方负责运进并将使用后的余料、设备、工具运离工程现场。
3. 本工程总造价: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RMB 小写):¥ 元;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乙方提出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
(1)增加工作内容:甲方传递由建设方因增加功能或为满足消防验收要求而弥补图纸缺陷增加工程量而发生的并经过确认(设计、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材料变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减少工作内容:在得到建设方及设计院认可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投标施工图纸进行优化的权力和优化审批权;对于图纸优化造成的成本节约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对于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图纸进行的优化在得到建设方、设计院及甲方确认的情况下,在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对于优化所节约的成本的%将作为对施工方的奖励(该部分成本节约甲方仅扣除 %)。
(3)符合本招标文件原则,并经建设方、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签认的现场签证。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应在 日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监理、甲方及建设方,经监理审核(7 天)后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给予答复。
3.5 若因3.4(1)之原因发生工程量变更,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报价工程预算书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时,以2003 年《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同时期政府公布的信息价(指主材价格)进行计算。最后整体下浮 %计算变更部分总价。
3.6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承受因物价变动、工资和工程管理费用变动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不得提出任何新的要求。
3.7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税金、保险等应向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
六 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应完成的土建工程:按经过会签的设计图纸为完成自动报警、喷淋、室内室内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与安装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作“准备”的“土建”工程施工;
(2)负责有偿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水(含消防水)、用电(具体费率和付款方式由乙方与“总包”协商,并签订总包《配合协议》);
(3)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
(4)负责协调、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和审核工程款支付以及洽商签证等事宜;
(5)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据此计划监督乙方完成自动报警、喷淋、室内、室外消火栓、防排烟、防火卷帘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设备安装等工程;
(6)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
2. 乙方责任:
(1)分包商应遵守深圳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付的上述何责任;
(2)编制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周向甲方报周报表;
(3)指派经甲方资格审查合格的现场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并代表乙方作出决定;
(4)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
(5)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查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深圳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检工作,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按甲方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政府文明、安全规范的要求作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7)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清洁,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8)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0)每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11)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设备出厂时有保护膜的,未正式起用前,不得去掉保护膜。现场出现损坏须及时修复或更新,并对安装设备的产品质量承担了终责任;
(13)工程未通过验收、交付甲方使用之前,应作好成品保护工作;
(14)自全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本工程负责保修,保修期 年,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
(15)工程竣工后,提交 套竣工资料及工程文件;
(16)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运至现场的指定地点;
(17)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做好与本工程预埋件、预留空洞等土建施工和装修施工以及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
(18)负责完成本系统必须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9)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工作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相应的责任;
(20)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1)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22)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应的准备工作做系统检查,在土建允许的误差内,若与系统设备安装要求不符,则由自己进行剃凿;
(
23)图纸优化:乙方有义务对现有图纸提出优化建议,优化建议必须是基于提高系统性能质量和确保消防验收顺利通过之目的。若因为消防图纸缺陷而乙方没有提出优化之建议影响消防一次性验收通过,乙方应承担重复验收的一切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