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近年来“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安明电[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现象,切实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领域
在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使用单位)、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油气输送管线、人员密集场所、冶金、机械、特种设备、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
(二)重点违法违章行为
严厉打击10类非法违法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暂扣证照,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项目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租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和起重机械设备的;
5、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非法承包或超深越界组织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不技改生产的;
7、非客运车船非法载客、非危货车船非法载运危险品,未经批准的渡口码头非法经营的;
8、非法违法用工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深入排查治理20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3、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职工生命安全若干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4、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5、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6、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7、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的;
8、未按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预案未编制、未备案、未组织演练的;
9、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安全工艺、设备、设施的,煤矿违规使用非安标设备的;
10、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与校验、检修,设备带病运行的;
11、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的;
12、未依法依规落实防瓦斯、防突出、防透水、防冒顶、防坍塌、防中毒、防泄漏、防燃爆、防电击、防坠落等相关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
13、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4、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未按规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组织生产;
15、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和转包分包、各股东独立组织生产的;
16、水上交通不落实“六不发航”制度的;
17、道路交通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站不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的;
18、未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九大票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制订并严格落实检维修方案的;
19、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20、职业病防治制度不健全,职业危害防范措施不落实,防护设施缺乏或带病运行的。
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地区和行业实际严肃查处。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贯穿全年,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3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深入宣传发动,把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村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暗查暗访,摸清非法违法的底子。特别要督促企业落实“治违”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系统,立查立改违规违章行为。
(二)第一轮集中整治阶段(4—6月)
针对排查摸底和暗访暗查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场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突出的地区,各乡镇政府领导要带队深入现场集中打击。县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平衡开展。县安委办对驻点督导单位开展第一轮全面督查。
(三)“回头看”阶段(7—8月)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对前期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进行 “回头看”,重点检查责任制、隐患台帐、隐患整改、行政问责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查漏补缺或“回炉补火”。
(四)第二轮集中排查整治阶段(9—10月)
启动第二轮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开展集中整治,巩固前段工作成果。县安委办对驻点督导单位进行第二轮全面督查,县直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全面检查。
(五)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总结“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县安委办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将“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精心安排、扎实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打非治违”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相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各单位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县直相关单位要根据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切实抓好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同时,相互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打非治违”任务较重的9个单位(见附件1),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进行驻点督导、包干负责。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营造“打非治违”浓厚氛围。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承担“打非”主体责任,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打非”队伍,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和巡查检查,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制度,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治违”不力的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证等处理措施。对“打非”不力导致严重非法行为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事前问责。
(四)切实注重统筹兼顾。把 “打非治违”排查摸底工作与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相结合,做到不安全不复产;把“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系统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矿山整顿关闭、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协调推进、务求实效;把“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反腐倡廉相结合,严打深挖非法违法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斩断黑色利益链;把“打非治违”与作风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四不两直”,深化暗查暗访,加强督促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请各驻点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县安委办。县直相关单位每季度一报。
附件:1.县安委会“打非治违”驻点督导分组安排
2.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