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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常纪文解读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作者:中国网  来源:中国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1日

中国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收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据报道,多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表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希望尽快通过法律的修改,降低我国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那么,此次修法具有哪些亮点和不足,未来能否实现立法者的心愿?《中国访谈》就这些问题特邀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进行解读。今天作客《中国访谈》演播室的嘉宾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原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常纪文。

常教授您好!感谢您作客《中国访谈》演播室。

常纪文:
谢谢!

中国网:
在节目的开始,想先请您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总体修改状况……?

常纪文:
此次修法大概历时有两年多时间,由97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很成熟的安全生产的监管经验,平衡了各个方面的利益。此外,按照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虽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5年全国是“万人事故”——安全生产方面受伤害人数大约有12万人,到去年是7万人,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进一步的进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更高了,所以这时候就提出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总体来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幅度很大。虽然是修正,但也达到了修订的幅度,总体来看法律修订还是比较不错的,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正的重视。

这个法律还有一些亮点,当然也会具有一些缺憾和不足,等一会儿会跟大家讲。

中国网:
据了解,此次修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也是希望通过法律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您认为此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它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上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常纪文:
第一,在立法定位方面,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出了一个创新,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

常纪文:
第二,这个法律在其中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后来又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还是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调整机制为主,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大家都知道,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里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所以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之中。

中国网:
其实可以说这次修法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还是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常纪文:
在规范模式上,变化也是比较大的。我刚才讲的,把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用意是很深的,把整个立法的规范模式做了大的调改。所以,我认为第二个特点,《安全生产法》这回修改就是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譬如说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后的第三条规定,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既然我们说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所以《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里面规定了,比如说协会、行业组织、工会,强化了它们的作用。譬如说这次它的12条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这个信息培训服务是新规定的。

发挥治理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刚才说了章程还有执业准则,就是突出了其他主体的自治的作用或自主的作用。“接受生产经营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那么这一些措词,就是“章程”、“自律”、“执业准则”的措辞,创新了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的形势之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进行,以后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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