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管理
第十七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
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是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相关特种作业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人员。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认可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用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每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七章 延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延期期限两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就业所在地考核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考核工作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发证机关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6、《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书》不予延期:
1、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延期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作不予延期初审意见,报发证机关决定。发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的,5个工作日内作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考核工作机构作不予延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