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
第二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第五条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范围包括: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电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
(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