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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5日

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

发 文 号:皖煤监一〔2014〕26号
发布单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5-21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现将《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

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
煤矿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六)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八)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一)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停产撤人与汇报
(一)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二)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三、煤矿职工的权力
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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