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分类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并归口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
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规定;
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
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所属类别整体风险程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报送情况;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四)事故隐患数量、隐患严重程度和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第十二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