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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09〕88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8-01

  第二十五条【健康监护】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印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印刷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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