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协调和属地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处置。
(3)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相关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随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属地协调和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领导或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本行业应对工作。
(4)必要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主管区县长或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属地力量对事故现场周边居民做好宣传、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相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本部门抢险负责人,依据所承担的职责,到现场开展本专业处置工作。
(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组负责实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对处置。
(5)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6)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4.1.4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辖区力量对事故现场周边居民做好宣传、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志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专业应对工作。
(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会同其它专项指挥部开展综合应对工作。
(5)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6)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4.2 应急结束
4.2.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2.2 一般和较大地下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必要时可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2.3重大和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经市应急办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