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北京市地下管线总体情况
地下管线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信息、有线电视等九大类,涉及自来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4家专业地下管线单位,分别隶属于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等6家行业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巡查维护的综合协调管理。
1.2编制目标
为提高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综合应对能力,使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4事故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按照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分成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2 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共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3 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Ⅲ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的,由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挥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调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4 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Ⅳ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由管线单位处置的事故,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协调或指挥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Ⅳ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3.5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容易引发一定政治影响和社会矛盾的地下管线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