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建筑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九个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九名(分别负责九个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
(二)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委托,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服务,为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推荐并本人自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或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向受聘专家颁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