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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0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渝办发[2008]164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7-01

  第九条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安保互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九)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十一)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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