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管理制度,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以确保强制性标准得到切实贯彻;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四章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是否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标准;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施工、验收、监理等环节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