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企业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保障职工健康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遵从的标准、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由本规定第二、三章具体明确。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既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责,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本县(市、区)政府授权后,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一岗双责”制度、生产经营岗位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考核奖惩等事项;
(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全流程各岗位的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事宜;
(七)“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事宜;
(九)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七)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仅适用于矿井生产企业);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行业标准配备或参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的,配备1名或以上;
(二)从业人员50人至300人的,配备2名或以上;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按照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
第八条 高危行业以外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行业标准配备或参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的比例配备。
高危行业以外的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或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 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具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及《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行业以外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