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和为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五)保守检验、检测涉及的受检单位的秘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开展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抽查检验和能效测试;
(二)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的生产许可评审、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事故鉴定;
(五)抽查受检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六)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内设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检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配合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受检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受检单位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受检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检验、检测等记录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聘任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协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探索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体制、机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标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