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对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意见(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收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反馈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5日内不签署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因发生死亡事故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延期,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发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办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办处室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办处室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将审查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发证的,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向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受理但未通过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审查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填写《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延期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之内,经驻地安全监察分局(站)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表》,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下简称“直接延期”)条件和程序。
(一)直接延期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之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二)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
(1)《初审表》;
(2)《直接延期申请书》;
(3)《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4)采矿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制件);
(5)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制件);
(6)具备资质的煤矿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绞车、固定空气压缩机和主排水泵四项设备检验合格的报告;
(7)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