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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4日

哈尔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哈安发〔2010〕116号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12-14

  第六条   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事故调查处理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安监局负责督办处(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级或单位的,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需报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交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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