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事故调查处理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安监局负责督办处(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级或单位的,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需报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交由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政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