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2)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6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整改难度很大,整改时限在3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1个月以下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电力、船舶、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经营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暴雨、洪涝、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
(八)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