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市(州)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同级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三)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存在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五)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六)存在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以地方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