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收到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当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依法在《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备案表》中签署允许夜间施工起止时间的意见,盖章确认,并于当日内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内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同时将《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备案表》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备案,城管局窗口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通报负责该建筑施工项目区域日常监督管理的城管工作部门;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依法在《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备案表》中签署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责令停止生产的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备案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场界四周显著位置和居民集中区域,张贴公告(《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备案表》复印件),自觉接受市民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夜间建筑施工备案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确需连续施工超过3天的可续办。
第十二条 取得备案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应尽量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制止与施工无关的人为噪声,减少扰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违法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或者超出备案规定的时间违法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依法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企图骗取夜间施工备案的,不得办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夜间施工备案,尚未施工的,予以撤销;已经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撤销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周边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负责夜间建筑施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