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是指工矿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区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事故隐患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治理的。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活动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存在其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并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举报受理、登记、处置、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原则上由区安监部门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直接由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举报受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51号;举报受理处室:市安监局办公室;举报受理电话:027-82922506;举报电子信箱:wuhanajj@163.com。
第六条 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