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安监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在查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电子邮件、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市区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分类,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组织查证、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作出答复。
被转办单位应对移交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市区安监部门。
第九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举报专项资金。市安监局对经查实的有效举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第四条第(一)款事项的举报,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第四条第(二)至(五)款事项的举报,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与举报人有效联系(提倡实名举报,不能提供本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五)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署名人。
第十二条 市区安监部门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并确认举报人具备获奖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举报受理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各区安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