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每季度、政府各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和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方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我市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是: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市重特大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各类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常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建立安全隐患督办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凡对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执行不力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说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行政首长带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和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做出说明。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等有关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责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写出深刻检查,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区县(市)政府有关主管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责令区县(市)政府行政一把手写出深刻的检查,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凡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特大责任事故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区县(市)政府有关主管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区县(市)政府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市政府有关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对区县(市)政府有关主管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对区县(市)政府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对市政府有关主管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凡发生以上责任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建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市、县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其它矿山、烟花爆竹 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1% 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整改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建立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本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的30%由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70%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工伤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
四、严格标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在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化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严厉惩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和黑恶势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凡区县(市)发现两处、乡镇(街道)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取缔或取缔不到位的,对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严格行政许可,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2名注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注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注册安全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 的比例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
七、完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各地应当逐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八、建立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技术装备水平、抢险救灾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抵御事故风险,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备案。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九、依靠科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全面启动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每年至少安排 2 个以上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积极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各级安委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推介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