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的施工作业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就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生的承发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和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依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维护建筑劳务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检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工会开展维权活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
第七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其施工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低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及其他投资者兴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优势的县(市)级建筑劳务基地,促进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衔接协调,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劳务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