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禁止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劳务分包。
禁止超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禁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等其他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施工作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分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建筑劳务分包人,也不得直接干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发包人、分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动态管理考核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