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2、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4、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
5、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总体布局,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重点解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技术问题。
二、加强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6、明确奋斗目标。从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3%以上,到2007年,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7、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全市和县区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从2004年起,市政府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指标的,按照《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对各县区及市直单位实施控制指标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各县区要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8、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从2005年起,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30万元以上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内设立10万元以上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10、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经费,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风险抵押金分行业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规模,每年每个企业收取1-5万元。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1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员。
13、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市境内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企业要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1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委、经委每季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建立市、县区两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17、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充实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要建立相应的安监机构,充实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州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18、加快建立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事故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县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尽快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矿山救援有偿服务制度,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县区政府应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信息报告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备案。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9、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严格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结合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力,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21、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把安全生产执法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22、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特别是对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23、严肃责任追究。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非煤矿山和未取得上述三证一照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擅自审批许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县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的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凡市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4、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经委、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内贸、教育、邮政、通信、信息产业、煤炭、旅游、农业、林业、气象、质监、环保、农机、卫生、工商、药监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5、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工作计划,拿出专用时段和版面,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播发安全公益广告;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开展案例说法。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