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含有烟火药的工序委托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加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应使用中文和国家规定的图形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使用方法、烟火药含量、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第二十四条为出口生产的产品,应按出口目的国的标准、规定和图文要求,在产品和包装物上标志。
第二十五条生产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准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具有批发资质的企业,不得销售给零售企业及个人。
第二十七条出口转内销产品应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同时应当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不准销售。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应当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必须通过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销售人员应当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识,并有能力指导消费者正确燃放。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三十五条设立储存设施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储存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第三十六条批发销售企业只准向本省合法的生产企业或经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点的外省生产企业订货。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私人订货、进货。严禁用烟花爆竹、烟火药或原料换取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储存数量相匹配的消防器材,销售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烟火,严禁销售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