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备售产品不许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票据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严禁从无证企业或其他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第四十一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在登记注册地点销售。城镇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地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第四十二条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包装纸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注册商标。
第四十三条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A级产品三年,其它二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须送法定烟花爆竹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
第四十四条进口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条件:产品及包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标准;产品使用、安全说明应有中文版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出口烟花爆竹应符合《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和图文标志应符号出口目的国的相关标准。
第四十六条经资格认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需凭与供货单位签订的有效《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由各市烟花爆竹行业管理协会(或市安全生产协会)备案并核发专用封签。
第四十七条从省内外生产企业购入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并施行封签管理。购销合同除具备品名、数量等主要条款外,还应注明各种烟花爆竹所用烟火剂成份。
第四十八条专用封签是合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标识,由各市烟花爆竹行业管理协会(或市安全生产协会)核发给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持有批发经营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专用封签”实行全省统一文本,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印制。
第五十条购销合同文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供货方留存,第二联由购货方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作为办理准运证和运输途中接受检查的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
第五十一条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应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对全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进行统计管理,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省内烟花爆竹购进品种、数量、流向及封签编号情况,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备案,省辖市、县级批发经营单位要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五十二条烟花爆竹成品及原材料储存仓库的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储存量,应根据安全距离,适量存放,最大存放量不能超过《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规定的存药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第五十四条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的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五十五条药物原料要分类专库储存,严禁混存。库房区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第五十六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油灯、矿烛等明火照明。库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如确需安装,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五十七条库房地面应为不发火花的地面。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库房的门应为双扇外开门,不得设门槛。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五十八条仓库要采取通风、降温、防潮和防小动物等措施,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