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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1日

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苏安监规〔2011〕1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第九条  采掘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与矿山开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采矿、地质、机电、水文、测量等)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

  第十条  采掘施工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办理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  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在发包采掘工程时,应当对拟承包采掘工程的企业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从事采掘工程的能力进行审查,并与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对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采掘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不得将所承包的采掘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公开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并且每年年底前必须书面向省局和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年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附表1)和《江苏省采掘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确认表》(附表2)。

  采掘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或者不能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江苏省采掘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确认表》等相应证明材料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将不予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时,工程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到采掘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采掘工程,不得投入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采掘工程进行备案时,备案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附表1);

  (2)采掘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

  (3)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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