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5)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6)特种作业操作证;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职工名单等;
(8)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方案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有关证、照应核查其原件。对备案材料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责令采掘施工企业或工程发包单位予以改正;在未改正之前,不得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本省采掘施工企业跨省承包采掘工程时,应当按照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发包单位,采掘工程双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省局。
第二十条 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时,应当报告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省外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采掘工程的,其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采掘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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