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已取得国家级、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
5、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
3、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发现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以及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附件:
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