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工程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负责人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大型机械的备案管理。实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市备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钢管、扣件进场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隐患。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制度。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市场限入。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永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
七、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八、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与违法施工行为,坚决制止非法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市(县)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村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乡镇工程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