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打分(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县区政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县区政府现场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总体指标同比下降给予加分,上升予以扣分(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明确。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扣分后该项最低得分为0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现场考核打分,按《细则》设定的评分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打分(设定基础分为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加分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的;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究及推广使用等,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关系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导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显著递增的;
(三)成功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嘉奖或通报表彰的;
(四)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或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国家、省级或市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典型经验介绍、工作体会交流的;
(五)接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的;
(六)工作创新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性解决的;
(七)《细则》增设的其他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扣分至该项为负分的;
(二)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重点工作指标的;
(三)突破市政府下达的绝对和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五)《细则》增设的其他扣分项目。
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