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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7月08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发 文 号:沪公发[2007]26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7-08
实施日期:2007-07-08

  第八条 (其他影响事故责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

  (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

  第九条 (教练车事故的特别规定)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

  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第十一条 (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本规定所指的严重过错行为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别规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局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附件: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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