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工作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化学工业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本市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定期协商机制。管委会牵头,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重要情况进行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管委会组建由公安、消防、边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交通港口、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对于联动发展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情况。
第八条(一门式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服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内设立机构、派驻办事人员或者定期现场办公,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化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和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产业发展导向,制定并公布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