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以及与化学工业区联动发展的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以下简称联动发展区域)。
第三条(区域范围)
化学工业区东至奉贤区南竹港、杭州湾围海东侧堤,南至杭州湾围垦海堤,西至杭州湾西侧堤(龙泉港出海闸),北至沪杭公路,面积为29.4平方公里。
联动发展区域的四至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
第四条(发展方向和项目导向)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联动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为化学工业区配套的产业,共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石化基地。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在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化学工业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由管委会归口管理,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五)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动发展区域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会管理,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联动发展区域的其他公共事务,由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