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后,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由承担单位结转用于新的科技项目。
第七章 项目成果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应由省局科技装备处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并在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技术难题,降低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鉴定后的一年内,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技装备处报告。
第八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在项目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超过规定时间半年内任不能完成任务书的,领导小组可根据调查情况,终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收回项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在延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仍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处理,并视不同情况,收回项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四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从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贪污项目研究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会同省局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履行任务书条款、未按任务书进度完成的科技项目,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章 档案、成果、奖励
第二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交省局科技装备处归档保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留有副本。
第四十四条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科研成果完成者。完成职务科研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论文、科研报告、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省局享有。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安全生产技术难题。
第四十六条 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必须是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之一),省局将给予研究单位与所获奖金等额的配套奖励资金;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省局科技装备处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科技项目,原则上省局只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数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