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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6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 文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2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10-03-01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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