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9月29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11-01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