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新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