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经约定,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八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谈话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安全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约定时间。
第九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总结陈述,并就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汇报没有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原因,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采取监控措施情况,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的时限等;
(四)没有按规定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的,主要汇报没有安装的原因,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安装的承诺等;
(五)企业关键危险岗位没有配备规定条件从业人员的,主要汇报没有配备的原因,下一步的实施方案及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备到位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取消该企业当年的评优资格,并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定期修订,并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