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省人民政府要求实行省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省级挂牌督办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省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