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是指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提高厂(库)房危险等级或增加存储药量,对厂(库)区范围、生产工艺,以及对工房、仓库等主要场所设施的功能、位置、面积等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省和当地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设立的报告及理由说明;
(三)建设项目投资(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