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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甬城管〔2009〕185号
发布单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根据《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的通知》(甬城管〔2009〕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护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配套阀门后的管道、消火栓及消火栓配件的巡检、养护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统筹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同时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承担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各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自行管理或委托其它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养护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维护部门)的方式开展城市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火栓管理工作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对各区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实施。监管部门根据《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考核标准》对各区消火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的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采用委托管理的管理部门应与受委托单位即维护部门签订正式的委托管理合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养护管理经费挂钩。对于未按合约履行消火栓养护职责的维护部门,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扣除年度养护管理费用。

  第七条  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

  (二)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率达到100%。

  第八条  各区管理部门应设立全天候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对于消火栓及配件损坏、缺失及漏水,维护部门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止水维修,并在24小时内修复。由于特殊原因延时修复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相应管理部门。

  维护部门在巡检和维护中发现消火栓配套阀门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

  对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消火栓,除按上述要求及时修复外,还应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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