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报批事项:
(一)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资产转让;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单笔5万元(含5万元),年累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五)国有企业及子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核销;
(六)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七)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